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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实验室科技馆展品质量管理规则

日期:2013/1/25 0:00:00 | 来源:全景

 

开放实验室  201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馆展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科技馆展品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馆展品,是指保障观众进行自主学习的装置和参与科学实验及表演等展教活动的器材和设备。
  科技馆展品以及用于科技馆展品的计算机软件、专用元器件、配套产品、原材料的质量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科技馆展品质量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科技馆展品质量特性的形成、保持和恢复等过程实施控制和监督,保证科技馆展品性能满足规定或者预期要求。
  第四条 科技馆展品的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安装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科技馆展品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安装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科技馆展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条 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检验和安装应当执行
美国ANSI/UL2305标准以及其他满足科技馆展品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鼓励采用适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科技馆展品研制、生产、测试和维修单位应当依照计量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实施计量保障和监督,确保科技馆展品和检测设备的量值准确和计量单位统一。
  第六条 科技馆展品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科技馆展品质量信息系统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记录、收集、分析、上报、反馈、交流科技馆展品的质量信息,实现质量信息资源共享,并确保质量信息安全。
  第七条 开放实验室负责科技馆展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开放实验室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科技馆展品质量,并对保证和提高科技馆展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供应商和工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论证质量管理

  第九条 科技馆展品论证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保证论证科学、合理、可行,论证结果满足公众对展品及展教活动的需求。
  开放实验室组织科技馆展品的论证,并对科技馆展品论证质量负责。
  第十条 开放实验室制定并执行论证工作程序和规范,实施论证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开放实验室应当根据论证任务需求,统筹考虑科技馆展品性能(含功能特性、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和安全性等,下同)、研制进度和费用,提出相互协调的科技馆展品性能的定性定量要求、质量保证要求和保障要求。
  第十二条 开放实验室应当征求科技馆展教、设计和维修等部门和其他展品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等单位及部门的意见,确认各种需求和约束条件,并在论证结果中落实。
  第十三条 开放实验室应当对论证结果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降低或者控制风险的措施。科技馆展品研制总体方案应当优先选用成熟技术,对采用的新技术和关键技术,应当经过试验或者验证。
  第十四条 开放实验室应当拟制多种备选的科技馆展品研制总体方案,并提出优选方案。
  第十五条 开放实验室负责组织科技馆展品设计、制造、使用、维修等单位及部门对科技馆展品论证结果进行评审。

第三章 设计、生产、安装与检验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馆展品研制(包括设计、生产、安装与检验)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保证科技馆展品质量符合美国ANSI/UL2305标准和合同要求。
  科技馆展品研制单位对其研制的科技馆展品质量负责;
开放实验室对其承担的科技馆展品检测结论的正确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订立科技馆展品研制合同应当明确规定科技馆展品的性能指标、质量保证要求、依据的标准、验收准则和方法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科技馆展品研制涉及若干单位的,其质量保证工作由任务总体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 科技馆展品研制单位应当根据合同要求和研制、生产程序制定科技馆展品研制项目质量计划,并将其纳入研制和条件保障计划。
  第二十条 科技馆展品研制单位应当运用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工艺性、测试性和安全性等工程技术方法,优化科技馆展品的设计方案和保障方案。
  第二十一条 科技馆展品研制单位应当在满足科技馆展品研制总要求和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采用成熟技术和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的产品。
  科技馆展品研制单位对设计方案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试验和鉴定,并得到开放实验室的确认。
  第二十二条 科技馆展品研制单位应当对计算机软件开发实施工程化管理,对影响科技馆展品性能和安全的计算机软件进行独立的测试和评价,并得到开放实验室的确认。
  第二十三条 科技馆展品研制单位应当对科技馆展品的研制过程严格实施技术状态管理。更改技术状态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可能影响科技馆展品性能和合同要求的技术状态的更改,应当充分论证和验证,并经开放实验室确认。
  第二十四条 科技馆展品研制、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评审、工艺评审和产品质量评审制度。对技术复杂、质量要求高的产品,应当进行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工艺性、测试性和安全性以及计算机软件、元器件、原材料等专题评审,并得到开放实验室的确认。
  第二十五条 
开放实验室应当按照科技馆展品研制程序,组织转阶段审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后,方可批准转入下一研制阶段。
  第二十六条 科技馆展品研制单位应当实行图样和技术资料的校对、审核、批准的审签制度,工艺和质量会签制度以及标准化审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科技馆展品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对产品的关键件或者关键特性、重要件或者重要特性、关键工序、特种工艺编制质量控制文件,并对关键件、重要件进行首件鉴定,并得到开放实验室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开放实验室应当建立故障的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对科技馆展品研制、生产和试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应当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九条 开放实验室组织实施研制试验,应当编制试验大纲或者试验方案,明确试验质量保证要求,对试验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开放实验室应当根据科技馆展品定型有关规定,拟制测试试验大纲,明确试验项目质量要求以及保障条件,对试验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保证试验数据真实、准确和试验结论完整、正确。
  开放实验室所用的试验装备及其配套的检测设备应当符合使用要求,并依法定期进行检定、校准,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对一次性使用的试验装备,应当进行试验前的检定、校准。
  第三十一条 提交科技馆展品设计定型审查的图样、技术资料应当正确、完整,试验报告的数据应当全面、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二条 提交科技馆展品生产定型审查的图样、技术资料应当符合规定要求;试验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的数据应当全面、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三条 科技馆展品研制、生产单位应当对其外购、外协产品的质量负责,对采购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对供应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和跟踪,并编制合格供应单位名录。未经检验合格的外购、外协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科技馆展品的制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艺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经审查批准;
  (二)制造、测量、试验设备和工艺装置依法经检定或者测试合格;
  (三)元器件、原材料、外协件、成品件经检验合格;
  (四)工作环境符合规定要求;
  (五)操作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五条 科技馆展品制造单位应当建立产品批次管理制度和产品标识制度,严格实行工艺流程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原始记录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科技馆展品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程序要求进行进货检验、工序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对首件产品应当进行规定的检验;对实行特检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开放实验室派驻的质量代表检验。
  第三十七条 科技馆展品研制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处置制度。
  第三十八条 科技馆展品研制单位应当运用统计技术,分析工序能力,改进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三十九条 科技馆展品研制单位交付的科技馆展品及其配套的设备、备件和技术资料应当经检验合格;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当满足使用单位对科技馆展品的使用和维修要求。创新型科技馆展品交付前,开放实验室还应当完成对使用和维修单位的技术培训。
  开放实验室质量代表应当按照合同和验收技术要求对交付的科技馆展品及其配套的设备、备件和技术资料进行检验、验收,并监督新型科技馆展品使用和维修技术培训的实施。
  第四十条 科技馆展品研制、生产单位对暂停生产的科技馆展品图样和技术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归档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四章 维修质量管理

  第四十一条 科技馆展品维修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保持和恢复科技馆展品性能。
  科技馆展品维修单位对科技馆展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 科技馆展品维修单位应当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如实记录科技馆展品维修质量状态,及时报告发现的质量问题。
  第四十三条 开放实验室应当定期组织科技馆展品质量评估,将科技馆展品质量问题及时反馈科技馆展品设计、生产、维修单位,并督促其采取纠正措施。
  第四十四条 科技馆展品设计、生产和维修单位发现科技馆展品存在质量缺陷的,应当及时、主动通报科技馆关部门及有关单位,采取纠正措施,解决科技馆展品质量问题,防止类似质量缺陷重复发生。
  第四十五条 科技馆展品设计、生产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售(修)后服务保障机制,依据合同组织科技馆展品售(修)后技术服务,及时解决科技馆展品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协助科技馆培训技术骨干,并对科技馆展品的退役和报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四十六条 开放实验室对责任工程师和供应商进行质量管理认证,对用于科技馆展品的通用零(部)件、重要元器件和原材料实施认证。
  开放实验室对供应商的测试和校准试验室实施认可,对质量专业人员实施资格管理。
  未通过质量管理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担科技馆展品设计、生产、维修任务。
  第四十七条 开放实验室全面考核创新型科技馆展品质量,确认其达到科技馆展品研制总要求和规定标准的质量要求。
  第四十八条 质量代表依照相关质量标准和合同要求,对科技馆展品设计、生产、维修的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十九条 科技馆展品设计、生产、安装、使用和维修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开放实验室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误报告。开放实验室对重大质量事故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由于监管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开放实验室承担处罚;
  (一)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科技馆展品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对科技馆展品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误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科技馆展品试验中出具虚假试验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将不合格的科技馆展品交付用户使用的。